2015年西宁市外墙保温材料防火规范

日期: 栏目:外墙保温 阅读:0
2015年西宁市外墙保温材料防火规范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节能保温行业得到了蓬勃发展。外墙保温作为建筑节能的重要环节,对建筑物的使用寿命、节能效果和居住舒适度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然而,近年来,外墙保温材料火灾事故频发,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加强外墙保温材料的防火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部分 总则

1.1 目的

本规范的目的是建立健全外墙保温材料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外墙保温材料的防火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外墙保温材料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1.2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西宁市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的外墙保温工程。

1.3 定义

外墙保温材料:是指用于建筑物外墙保温的材料,包括保温层材料和饰面层材料。

防火等级:是指材料或构件在火灾条件下抵抗火灾的能力等级。

第二部分 外墙保温材料的防火要求

2.1 保温层材料的防火要求

保温层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不燃材料是指在空气中加热到800℃时,试样表面温度不超过50℃,无火焰,无烟雾,无熔滴或其他可燃物质落下的材料。难燃材料是指在空气中加热到指定的温度时,试样的平均质量损失率不超过25%,平均发热量不超过30 MJ/kg,无熔滴或其他可燃物质落下的材料。

2.2 饰面层材料的防火要求

饰面层材料应采用防火等级不低于B1级的材料。B1级材料是指在空气中加热到指定温度时,试样的平均质量损失率不超过25%,平均发热量不超过30 MJ/kg,无熔滴或其他可燃物质落下的材料。

2.3 保温系统整体的防火要求

保温系统整体应通过国家防火检验检测中心或经省级以上消防机构认可的检测机构的耐火极限试验,达到不低于30分钟的耐火极限。

第三部分 外墙保温工程的防火管理

3.1 施工管理

3.1.1 施工单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消防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

3.1.2 施工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取得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3.1.3 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设施,并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3.1.4 施工过程中严禁使用明火,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防止火灾发生。

3.2 验收管理

3.2.1 保温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3.2.2 消防监督机构应会同相关部门对保温工程进行消防验收,对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工程出具消防验收合格证。

3.3 日常管理

3.3.1 建筑物使用单位应加强外墙保温系统的日常维护管理,定期检查、清理保温层上的可燃物,防止火灾隐患。

3.3.2 严禁在保温层上安装电气线路、管道或其他易燃物。

3.3.3 一旦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并及时向消防部门报告。

第四部分 附则

4.1 本规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4.2 违反本规范的,由消防监督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标签: